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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公會:有關建請將營造業納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行業或允營造業勞工至多可連續工作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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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
106.02.22
主旨 函轉勞動部​106年2月18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0313號函,有關建請將營造業納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行業或允營造業勞工至多可連續工作12日乙案,請轉轄區會員知照
發文日期 106-02-22
發文字號 臺營區(106)銘業字第005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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