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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公會:機關辦理工程採購,先行使用部分標的必要者,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,並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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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
106.11.06
主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10月19日工程企字第10600329060號函.106年10月20日公程企字第10600294790號函及同日公程企字第10600294791號函,詳如附件,請轉轄區會員知照

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,如有先行使用部分標的之必要者,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,並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,請查照
 
發文日期 106-11-06
發文字號 臺營區(106)味業字第002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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