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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公會 : 有關公共工程營造廠之「品管人員」任職情形,審計部於事後稽查時,僅因品管人員未取得品管回訓證書即認定為「未到職」,要求機關對營造廠處以高額之懲罰性違約金一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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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
111.06.07
主旨 有關公共工程營造廠之「品管人員」任職情形,常見審計部於事後稽查時,僅因品管人員尚未取得品管回訓證書即認定為「未到職」,而要求機關對營造廠處以高額之懲罰性違約金,對營造廠顯失公平,懇請 貴會予以彈性認定,以維品管人員之合法權益,請 查照。
發文日期 111-06.07
發文字號 臺區營靖業字第1110600087號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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