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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發局 : 為保護本市市定、列冊及疑似考古遺址,請於考古遺址範圍內進行任何開發行為前,應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完成相關處置措施後再進行後續工程,詳如附件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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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
112.01.13
主旨 為保護本市市定、列冊及疑似考古遺址,請於考古遺址範圍內進行任何開發行為前,應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完成相關處置措施後再進行後續工程,詳如附件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。
發文 112-01.13
發文字號 中市都工字第1120006976號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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