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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公會 : 有關公共工程營造廠之品管人員因未取得回訓證明,即認定為未到職而處以高額懲罰性違約金一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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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
111.10.27
主旨 有關公共工程營造廠之品管人員因未取得回訓證明,即認定為未到職而處以高額懲罰性違約金一案,復如說明,請轉轄區會員知照。
發文日期 111-10.27
發文字號 臺區營靖業字第1111000157號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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